来源: 更新时间:2023-04-11 阅读次数:
关于做好焊工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评价机构和有关单位:
根据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关于焊工职业技能评价有关问题的复函》(中就培函〔2022〕50号)要求,为满足技能人才评价需求,保证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连续性,经研究,决定在我省开展焊工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对象
《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中“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及“国防科技工业军用核安全设备焊接人员”以外的焊工从业人员。
二、认定主体
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评估,符合焊工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条件的用人单位(企业)、技工院校、职业院校和社会培训评价组织(以下简称社评组织)。
三、认定范围
(一)用人单位(企业)
大力支持企业开展焊工职业技能等级自主评价,企业可评价对象包括本企业符合申报要求的在岗职工、在本企业工作的劳务派遣人员、业务外包人员、开展校企合作的院校学生。
(二)院校
鼓励在甘肃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办学规范、设置有焊工专业的技工院校和职业院校面向本校焊工相关专业学生开展焊工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三)社会培训评价组织
规范开展焊工社会化评价,已完成焊工备案的社评组织有序承接焊工社会化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支持原开展焊工职业技能鉴定的鉴定所优先申报焊工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评价机构,规范开展焊工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并统一使用省级题库试题,确保社会化评价质量。
1.经省人社部门备案的社评组织,可面向社会在本省开展五级、四级、三级、二级、一级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2.经市(州)人社部门备案的社评组织,可在本市(州)开展五级、四级、三级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3.申报单位具体可开展等级按照焊工国家职业标准规定,由各级人社部门根据申报单位评价能力、条件进行审核确定。原则上每个市(州)备案焊工职业不超过3家社评组织。
四、工作要求
(一)严格按照《焊工国家职业技能标准(2018年版)》规定的职业(工种)和等级,开展用人单位(企业)、技工院校、职业院校和社评组织备案,或在已备案的评价机构新增焊工职业。全国性用人单位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完成新增焊工职业备案后,其在甘下属单位或分支机构按程序在甘肃省内开展新增焊工职业备案。
(二)开展焊工职业技能竞赛的,可按相关规定向获奖选手颁发相应等级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五、其他事项
(一)各评价机构按“谁评价、谁发证、谁负责” 的原则保证本机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质量。
(二)各级人社部门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做好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的备案评估、指导服务、监督管理等工作。
(三)评价机构应有序承接焊工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不允许跨地区认定。
甘肃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2023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