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集第二批省级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社会培训评价组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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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集第二批省级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社会培训评价组织的通知

来源:      更新时间:2022-01-13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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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集第二批省级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社会培训评价组织的通知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兰州新区民政司法和社会保障局、甘肃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相关单位:
根据《甘肃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实施规程》(甘人社通[2021]209号)和《关于开展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征集遴选工作的通知》(甘人社通[2021]232号)文件要求,我省决定公开征集并择优遴选省级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社会培训评价组织,面向全省各类劳动者开展市场化、社会化、专业化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申报开展全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社会培训评价组织,须同时满足以下相关条件。
(一)在本省范围内依法登记的独立法人机构(含企业、省级行业协会、高校、职业院校、技工院校、省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等),具有规范的财务制度和管理制度,社会信用良好,无违法违规、失信等不良行为记录。
(二)在拟开展评价的职业领域具有广泛的影响力,在所申报职业(工种)方面有较丰富的考核评价经验,具备相应的基础条件,原则上需具有连续3年以上技能人才培训评价经历,累计8000人次以上的相关培训评价规模,所申报的每个职业(工种)培训评价规模不得少于800人次。曾在职业技能鉴定、职业技能竞赛提供支持服务,或参与过相关职业技能标准、教学大纲、教材编制的评价组织,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考虑。
(三)有负责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专门机构、与评价工作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专家团队及相应的场地、设备设施(含视频监控设备)。
(四)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不以营利为目的,能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提供稳定的经费保障。
(五)企业申请作为社会评价组织开展第三方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须先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自主评价资质,行业协会申请社会评价工作的,应有符合条件能够承担评价工作的会员单位。
(六)具有完善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质量管控措施,自愿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监督。
二、申报职业(工种)范围
为适应我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和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要求,拟开展全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其申报职业(工种)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职业(工种)范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15年版)》中收录的技能类职业(工种)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后续发布的新职业中第三、四、五、六大类中的技能类职业(工种)。可参照本省急需紧缺职业(工种)(附件1)。准入类职业资格不纳入评价范围。
(二)已在人社部门备案开展自主认定的企业,申请作为社会评价组织开展第三方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其职业(工种)范围、等级权限应在自主评价职业(工种)范围内,选择在业内具有广泛影响力的企业主营业务相关职业(工种)申请备案。
(三)已在人社部门备案开展认定试点的技工院校,申请作为社会评价组织开展第三方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其职业(工种)范围、等级权限应在试点职业(工种)范围内,选择在社会上具有广泛影响力的优质专业相关职业(工种)申请备案。
(四)行业协会、职业培训机构等单位,应围绕自身主要业务申请相应职业(工种)备案。
(五)所有单位申报的开展社会评价组织认定的职业(工种)须有相应的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申报职业(工种)原则上不超过5个。职业技能等级按照国家职业标准分为五级,分别是:五级(初级工)、四级(中级工)、三级(高级工)、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申报单位具体可以开展等级由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省鉴定中心”)根据申报单位评价能力、条件进行审核确定。
(六)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严格条件、择优遴选、动态调整的原则,征集遴选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原则上,各辖区1个职业不超过3家社会培训评价组织。
(七)禁止性规定
1.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事业单位、未与政府部门脱钩的社会团体)不能申报。
2.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能申报:(1)申请机构及法定代表人在培训评价领域有违法违规及失信行为;(2)社会团体、民营非企业等3年内民政部门年审不合格;(3)社会团体、民营非企业在民政部门非法社会组织名单内;(4)企业3年内在市场监管部门公布的企业经营异常目录内;(5)机构在人才评价领域有不良记录。
三、申报材料
(一)社会培训评价组织 基本情况及 备案申请报告;
(二)社会培训评价组织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备案表(附件2);
(三)申请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或统一社会信用信息代码 ;
(四)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实施方案;
(五)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职业(工种)和标准目录清单;
(六)等级认定考核流程、工作制度、人员守则等管理制度及质量管控措施;
(七)专职工作人员名单,评价人员的技术技能水平证明文件复印件 或相关承诺书 ;
(八)评价职业(工种)及等级的题库建设情况(提交题库电子版);
(九)场地设备设施等资产有效证明文件 或相关承诺书 (包括场地所有权属证明复印件或房产租赁协议复印件、固定资产清单);
(十)信用报告或诚信承诺书;
(十一)培训评价经历辅证材料。
四、申报流程
(一)备案审核
1.申报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省属企业、行业协会、高校、职业院校、技工院校等社会培训评价组织根据要求向省级中心提交申报材料;在全省行业内属于领先地位的市属单位需要面向全省开展认定工作的,由所在地市州人社部门向省级中心择优推荐。
2.省鉴定中心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汇同省人社厅 职业能力建设处 组织专家对评价组织场地、设备、人员等条件进行技术评估,遴选确定社会评价组织及其评价职业(工种)范围,出具评估报告报送省人社厅。经省人社厅研究同意后,由省鉴定中心在甘肃省技能人才评价网(网址:http://gs.nvq.net.cn/)向社会公示。
(二)报备公布
经公示无异议的,由省人社厅出具备案回执给省鉴定中心。省鉴定中心将备案回执、备案信息、备案的职业(工种)目录报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复核。经复核通过的评价组织,由人社部鉴定中心在技能人才评价信息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布,作为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主要依据。
(三) 完成时限
本次省级社会培训评价组织遴选工作自发文之日起启动,各申请单位须于2022年1月28日前将相关申报材料提交至省鉴定中心,省鉴定中心将于2022年2月汇同省人社厅 职业能力建设处 组织专家进行评估遴选。
(四)其他事项
评价组织要按“谁评价、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原则承担主体责任,完善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机制,确保认定工作全程有记录、可追溯。对提供虚假材料、违规失信、恶意竞争、管理失序的,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五、实施评价
(一)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的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在本省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须按规定办理属地备案,接受属地监管,具体要求参照本通知相关规定执行。
(二)经省人社厅遴选备案的社会培训评价组织根据市场需要,面向全省提供职业技能等级认定,颁发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三)经备案认定的社会培训评价组织按《甘肃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实施规程》有关要求具体组织实施评价工作;完成评价后按照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编码规则(附件3)制作发放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六、联系方式
征集遴选工作中 如有疑问 ,请及时与省 鉴定 中心和省人社厅职业能力建设处联系。
(一)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考务科
联 系 人:丁宜娟? ? ? 电话:0931-8492094
电子邮箱: 119271064@qq.com
通讯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东路1415号劳动大厦
邮政编码:730000
(二)省人社厅职业能力建设处
联 系 人:彭正泽? ? ? 电话:0931-8867280
通讯地址:兰州市城关区广场南路51号统办一号楼
附件: 1.甘肃省部分急需紧缺职业(工种)参考目录
   2.甘肃省社会培训评价组织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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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2年1月11日
附件1:甘肃省部分急需紧缺职业(工种)参考目录.docx
附件2:甘肃省社会培训评价组织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备案表.docx
附件3: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编码规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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