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发放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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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发放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来源:      更新时间:2018-07-02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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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发放管理
有关工作的通知
甘人社通〔2018〕213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省属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
为切实维护职业技能鉴定的严肃性,加强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发放管理,根据人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发放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8〕43号)精神,规范实施《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进一步做好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证书)发放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人社部自5月起启用2018年版证书。2018年版证书沿用2015年版证书的颜色、基本样式和防伪技术指标,对证书内页有关内容进行了修改和调整。将“职业(工种)及等级”项调整为“职业资格”项并在其下增加一空行,用于填写《目录》中的职业资格名称;增加“职业方向”项,用于填写相应职业技能标准中确定的工种或模块名称(或填写“——”,不能空项)。证书编码、验印等,继续按照人社部原有关规定执行。
二、证书由人社部统一印制,人社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监制、统计和发放工作。我省证书由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根据全省各等级鉴定合格人数向部中心申领,并由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和各市州人社部门鉴定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制证工作。
三、对按“双证书”招生的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毕业生,应按照甘肃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取消部分职业资格许可认定事项后续工作的通知》(甘人社通〔20187〕24号)、《关于做好全省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公布实施后技能人员职业资格有关工作的通知》(甘人社通〔2017〕444号)要求,妥善处理后续工作,加强证书规范管理。
四、证书持有人遗失证书申请补发或因境外就业申请换发证书,所持证书的职业(工种)在《目录》内的,由原证书颁发机构负责审核办理,补发或换发的证书使用原证书编码并在备注栏内注明;职业(工种)不在《目录》内的,自发文之日起,不再补发或换发证书,改由原证书颁发机构出具书面证明,载明原证书详细信息。
五、2015年版证书从2019年1月1日起停止使用,按照“谁鉴定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规范考务管理,做好证书打印发放工作,避免出现违规发放证书的问题。此前按规定核发的证书继续有效。
六、各市州人社局要加强对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兼管,指定专人负责(在编在册人员)保管和制证工作,确保数据安全、真实、完整、准确。要加快证书办理,简化证书办理流程,缩短发证周期,向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
甘肃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2018 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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