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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全国统一鉴定考前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全国统一鉴定考前培训机构开展考前培训活动,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指全国统一鉴定考前培训机构是开办全国统一鉴定考前培训班的培训机构。

第三条  开办全国统一鉴定考前培训班需具备的条件。

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培训资质的院校、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培训机构。

具备所申报开展考前培训职业的场地、设施、设备和师资配置。

第四条  申请开办全国统一鉴定考前培训班应提交下列有关材料:

(一)申办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开办者单位性质,开办条件、拟开展培训的职业等情况。

(二)举办单位法人证书、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具备培训资质证明,主要负责人资质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师资情况证明,包括师资资格证明、学历证书、聘用协议原件及复印件等。

  (四)教学、实习场地、设施设备的所有权证明或租赁合同。

(五)与培训职业相对应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

第五条  申办者应于每年2月份前将申报材料报送省劳动保障厅职业技能培训处,其他时间申报不予受理。

第六条  省劳动保障厅职业技能培训处应于3月15日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报人。

第七条  不具备相应的开办培训班条件、未达到相应的设置标准的,或在申请开办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不予批准设立培训班。

 第八条  准予开办培训班的培训机构在全国统一鉴定报名时,应向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提供培训班开班时间、培训时间、培训地点、师资配置、教学安排、学员人数等培训实施相关情况说明。

第九条  对全国统一鉴定考前培训机构实行动态管理。以年度为单位,对已开展培训的培训机构进行重新认定。

重新认定工作在每年1—2月份进行。各培训机构应于每年2月底前将重新认定申请和上年度培训工作总结报送省劳动保障厅职业技能培训处,逾期不报者,视为自动放弃开展培训。

省劳动保障厅职业技能培训处应于3月15日前以书面形式对申报培训机构进行重新认定,并对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进行公告。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开办全国统一鉴定考前培训机构资质:

(一)上年度未开展全国统一鉴定考前培训的;

(二)培训机构存在只收费、不培训现象的;

(三)培训机构超范围、未经许可跨地区开展培训的;

(四)培训机构协助考生作弊或有弄虚作假现象的;

(五)培训机构存在虚假宣传或对考生虚假承诺或随意放宽考生报考资格条件的。

第十一条  上年度本职业培训人数低于10人或上年度本职业参加全国统一鉴定合格率低于全省本职业平均合格率5个百分点的,取消培训机构开展本职业全国统一鉴定考前培训资质。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甘肃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甘肃省职业技能鉴定

职业技能培训处            指导中心

二○○九年三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