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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机构: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8﹞148号)要求,为做好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经商职业能力建设司,我们制定了《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备案工作流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2019年8月14 日
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备案工作流程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8〕148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扩大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19〕83号)有关要求,做好企业(含拥有技能岗位的其他用人单位)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备案工作,特制定本工作流程。
1.申请备案。中央企业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以下简称人社部)以书面形式提交备案申请及相关材料,由法人代表签字承诺材料的真实性。备案材料主要包括:(1)备案申请表;(2)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方案。
2.受理备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以下简称部鉴定中心)受人社部委托,受理中央企业备案申请,对中央企业申报资料进行收集、整理、汇总和初步审核,确认申报资料是否符合要求,并在10个工作日内通知其是否受理。
3.技术评估。部鉴定中心组织专家,根据具体情况,通过听取报告、文件审核、技术抽查、访谈咨询、质询答辩和现场考察等多种方式,对中央企业是否具备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的资质进行技术评估,并提出专家意见。
4.备案回执。部鉴定中心向通过技术评估的中央企业出具部级备案回执。
5.省级备案。中央企业子公司、分公司等(以下简称中央企业分支机构)向所在地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人社部门)备案,备案材料主要包括:(1)备案申请表;(2)本单位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方案;(3)中央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方案(复印件)。
省级人社部门登记备案后,出具省级备案回执,并对中央企业分支机构编码赋值。
1.申请备案。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企业(以下简称省辖企业)向省级人社部门以书面形式提交备案申请及相关材料,由法人代表签字承诺材料的真实性。备案材料主要包括:(1)备案申请表;(2)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方案。
2.受理备案。省级人社部门根据职能职责和工作需要,委托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或相关单位受理省辖企业申请,对申报材料进行收集、整理、汇总和初步审核,确认申报资料是否符合要求,并在10个工作日内通知其是否受理。
3.技术评估。省级人社部门组织专家,根据具体情况,通过听取报告、文件审核、技术抽查、访谈咨询、质询答辩和现场考察等方式,对省辖企业是否具备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的资质进行技术评估,并提出专家意见。
4.向部报备。省级人社部门将省辖企业相关信息向部鉴定中心报备。
5.备案回执。省级人社部门向通过技术评估的省辖企业出具备案回执。
人社部门统筹管理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备案工作,遵循“谁备案、谁监管、谁负责”的工作原则,对备案企业进行监督管理。人社部门对备案材料进行抽查核查,对备案材料造假的企业,一经核实,取消其试点资质。
部鉴定中心建立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信息化工作平台,向社会提供相关信息公开和查询,统一公布全国评价机构(用人单位)目录,主要包括: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备案号,开展认定的职业(工种)名称、技能等级及相应职业标准或评价规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