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人社部《关于做好职业资格证书打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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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人社部《关于做好职业资格证书打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      更新时间:2017-09-08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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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人社部《关于做好职业资格证书打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甘职鉴发﹝2017﹞16号
各市州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能力建设司、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要求,为进一步加强证书打印及合法工作,现将人社部《关于做好职业资格证书打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职司便函 ﹝ 2017 ﹞ 15 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人社部《关于做好职业资格证书打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职司便函 ﹝ 2017 ﹞ 15 号)
甘肃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2017 年7月26日
关于做好职业资格证书打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社职司便函﹝2017﹞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有关行业组织和集团公司人事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军队士兵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办公室:
2013 年以来,国务院分七批取消了434项国务院部门设置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其中技能人员职业资格280项。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要求,现就做好职业资格证书打印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国发﹝2014﹞27号、国发﹝2014﹞50号、国发﹝2015﹞11号、国发﹝2015﹞41号、国发﹝2015﹞5号、国发﹝2016﹞35号、国发﹝2016﹞68号等文件关于取消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要求,除符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部分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许可认定事项后续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182号,以下简称182号文件)规定的情形外,一律不得通过证书管理系统打印相关证书。
二、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公布后,对清单之外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一律不得使用证书管理系统打印相关证书。对符合182号文件规定情形,且在我部核准的鉴定范围内,但未列入清单的(见我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官网公布的《已颁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目录》),其后续工作参照182号文件精神和要求处理。
三、对符合182号文件要求,需要继续打印相关证书的,各地、各部门(行业组织、集团公司)应对照182号文件规定的情况进行梳理分类,分别提出涉及的职业(工种)、数量和截止期限等,并以书面形式报我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备案后,方可打印相关证书。
四、严禁违规打印职业资格证书。我部将通过证书管理系统加强对各地、各部门(行业组织、集团公司)证书打印情况的监控。凡违规打印职业资格证书的,一经发现,将予以通报批评,其所发证书信息不得上传全国联网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查询系统;情节严重的,将对其停止发放空白职业资格证书,并将相关线索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五、各地、各部门(行业组织、集团公司)要高度重视,提高认识,将上述要求传达到所属各级鉴定机构,层层传导压力,逐级抓好落实,坚决杜绝违规打印执业资格证书行为的发生。
有关问题建议,请及时与我部职业能力建设司和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联系。
职业能力建设司
联 系 人:李莉
联系电话:010-84208448
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联 系 人:郭奎
联系电话:010-84661125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职业能力建设司 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2017 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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