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取消部分职业资格许可认定事项后续工作的通知
首页 > 政策文件

关于做好取消部分职业资格许可认定事项后续工作的通知

来源:http://www.rst.gansu.gov.cn/show/26545.html      更新时间:2017-03-23    阅读次数: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关于做好取消部分职业资格许可认定事项后续工作的通知
甘人社通[2017]24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省属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
随着“放管服”改革的深入,国务院从2014年开始至2016年底分7批取消了280项技能类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其中,我省开展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工种)有69个,2015年,人社部根据国务院要求取消了美甲师职业资格的许可认定。按照国务院和人社部关于取消部分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的要求,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决定,从2017年起,不再开展取消的技能类职业资格(见附件)技能鉴定的报名、考试工作。
为做好取消部分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许可认定事项后续工作,妥善处理有关问题,按照人社部做好取消部分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许可认定事项后续工作的要求,现就我省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通知如下:
1、对取消的技能类职业资格,2016年前(含2016年)已参加职业技能鉴定考试但未合格且符合补考条件的考生,根据考生意愿,可继续做好鉴定考试工作。
2、按“双证书”招生的职业院校(技工院校),从2017年起,取消的技能类职业资格不再作为取得“双证书”的职业(工种)进行鉴定考试。
2016年底前按“双证书”招生的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在校学生,兑现招生条件,使学生毕业时按规定取得“双证书”。
3、对2016年已组织完成取消的技能类职业资格鉴定考试的,抓紧做好职业资格证书发放工作。
4、对取消前取得的技能类职业资格证书,可作为水平能力的证明。
各市州人社部门、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和人社部有关规定,不得开展已公布取消的职业(工种)的鉴定考试工作,认真做好取消部分职业资格许可认定事项后续工作,确保不出现影响社会稳定情况。
附件:甘肃省取消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 点击打开链接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7年1月16日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