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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全省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评估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全省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评估工作的通知

甘劳社发〔2009〕56号

各市、州劳动保障局:
     为进一步提高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工作水平,规范职业技能鉴定行为,根据《甘肃省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评估暂行办法》(甘劳社发〔2002〕169号)要求,决定在今年3—6月开展全省职业技能鉴定所评估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目的
     通过评估进一步推动全省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建设,提高职业技能鉴定质量,促进职业技能鉴定事业发展。
     二、评估对象
     省、市(州)劳动保障部门批准成立的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
     三、评估内容
     详见《甘肃省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评估暂行办法》(甘劳社发〔2002〕169号)。
     四、评估方法
     评估工作采取自评与抽查评估相结合的方法。各职业技能鉴定所按照评估标准进行自查自评,自评结束后,按照隶属关系,向省厅或市州劳动保障部门提交自评书面报告。自评结束后,省厅根据省属职业技能鉴定所自评情况,进行重点抽查;各市、州劳动保障局根据所属职业技能鉴定所自评情况,进行重点抽查,抽查结束后,向省厅提交本地区职业技能鉴定所评估报告,省厅将根据各地评估情况有针对性的对重点地区进行抽查。
      五、具体安排
      1、2009年3月底前,各市、州劳动保障部门根据本通知要求制定本地区评估工作的具体方案。
      2、2009年4月底前,各职业技能鉴定所进行自评,并按照隶属关系向相应的劳动保障部门提交自评报告。
      3、2009年5月底前,省厅和各市、州劳动保障部门进行评估抽查,各市、州劳动保障部门向省厅提交评估报告。
      4、2009年6月底前,省厅对重点地区进行抽查,对评估工作进行总结,通报全省评估结果。
      各市、州劳动保障部门和各省属职业技能鉴定所对这次评估工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对评估过程中出现的具体问题,请及时与我厅职业技能培训处和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联系。
       厅职业技能培训处联系人:靳国义
       电 话:0931-8960448
       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联系人:武小平
       电 话:0931-8492094

二OO九年三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