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自主评价机构备案续期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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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自主评价机构备案续期工作的通知

来源:      更新时间:2023-02-10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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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自主评价机构

备案续期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自主评价机构:

为持续做好我省各级各类企业和技工院校自主开展技能人才评价工作,根据《关于推动企业全面开展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通知》《关于开展技工院校学生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的通知》有关精神,经研究,决定开展自主评价机构备案续期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续期要求

(一)续期对象。经省、市两级人社部门遴选备案的技能人才自主评价企业和技工院校,备案有效期已超期或不足2个月且需要继续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自主评价工作的评价机构(以下简称“评价机构”)。

(二)受理部门。全国性用人单位分支、省属用人单位及省属技工院校在甘肃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省鉴定中心”)申请备案续期。各市州人社部门遴选的评价机构在当地人社部门申请备案续期。

(三)申请时间。评价机构备案有效期已到期的须于2月25日前提交备案续期申请资料,逾期不予受理。备案有效期内新增职业(工种)的有效期不顺延,需同时申请续期。

(四)续期条件。评价机构申请备案续期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规范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自身信用度和社会认可度良好。

2.备案有效期内,组织开展过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发放证书数据均可在“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网”(网址:http://www.osta.org.cn/)查询。

3.企业按备案承诺,落实与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相匹配的岗位、薪资、奖金等激励制度,并提供对应佐证材料。

二、不予备案续期的情形

如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评价机构续期申请不予受理。

(一)备案期内,收到备案人社部门的整改通知书,且未按要求在备案有效期内完成整改的。

(二)属于《技能人才评价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工作指引》(人社职司便函〔2021〕57号)第十四条涉及终止备案的情况。

三、办理流程

(一)续期申请。评价机构向备案申报人社部门提出续期申请。需提交以下材料:

1.《甘肃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自主评价机构备案续期申请表》(附件1)。

2.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总结和未来三年工作规划(编写要求详见附件2)。

(二)续期评估。省鉴定中心和市(州)人社部门结合评价机构提交的续期申请表和材料,对评价机构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情况进行审核,原则上备案有效期内未开展等级认定的职业(工种)应予取消,确需保留的由评价机构书面说明原因,省鉴定中心和市(州)人社部门分别组织专家对所属评价机构进行现场评估,填写《甘肃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自主评价机构备案续期评估表》(附件3)。符合备案要求的评价机构及职业(工种)予以保留,不符合的予以撤销。

(三)续期完成。各市(州)人社部门将评估结果统一报送省鉴定中心,省鉴定中心按规定报送人社部鉴定中心,完成评价机构备案续期和职业(工种)更新工作,并核发备案文件,做好“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网”公示信息更新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各地人社部门要按照“谁备案、谁管理”的原则,向评价机构提前告知备案续期要求,采取批量受理或者分别受理的方式,切实做好属地评价机构备案续期工作。

(二)评价机构要在备案有效期内完成所有证书数据上传工作,到期后证书数据上传将自动终止,省鉴定中心不再受理上传入网工作。本次集中续期工作完成后,对后续到期的评价机构设置2个月的存续期,存续期内仍未提出续期申请的,终止备案。

(三)评价机构到期后不再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要按照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相关规定,做好评价资料存档、证书核发等后续工作。

    五、联系方式

    评价机构在续期过程中存在的困难问题,请及时与备案人社部门联系。中央企业在甘分支机构、省属企业、省属技工院校请与省鉴定中心联系。

    联 系 人:丁宜娟、张军

    联系电话:(0931)4685772、8492094

    联系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东路1415号劳动大厦8楼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邮编730020。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3年1月31日 

 

附件1 甘肃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自主评价机构备案续期申请表.docx

附件2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总结和未来三年工作规划编写要求.docx

附件3 甘肃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自主评价机构备案续期评估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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